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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FID在物流供应链中的5大益处
    由于无线传输特性,在物流供应链场景中采用RFID技术能够带来不少好处。它不仅能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也打开了数字信息化管理的新窗口。 总体而言,在物流供应链中应用RFID技术,可以带来如下几个好处。(1)自动化作业运转在实际生活中,产品常常在多个仓库之间流转,运用RFID技术后,在仓库中进出之时就能确定产品位置,进而将产品放置到仓库中的合理位置,为下次运输做准备。假如送入的产品时间延后或被传送到错误仓库,就必须要标明且按照要求重启传送至正确的地点,上面各种工作都要人工进行干预,必然会增强产品供应链上流动准确性,同时降低了流动所花费时间。(2)优化仓库空间使用RFID技术之后,就能更合理改善仓库空间应用。企业只需依据产品尺寸与形状,并借此选择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储存。同时,仓库的管理人员也能运用手持设备确定产品位置,既能增强定位与包装效率,又降低了零售商进行盘点所花费时间和精力。(3)库存的最小化使用RFID技术后,就能实时知晓库存情况,及时降低零售领域库存的水平,增加制造和分销领域时各个企业中的压力,迫切需要在较短时间来满足零售商特定要求。所以分销商就会将逐渐增多缓冲库存保存下来,进而满足他们特定所需。要得到比较准确的新消息,就能够改善供应链所具备的可见性,就能够有效降低缓冲库存规模。(4)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减少货物损耗一旦发生了盗窃及损耗产品必定出现短缺,如果处于零售环境下大多数认定产品的损失率最大能占据到库存1%,这种损失对于利润来说是一个巨大损失,因此就必须要降低损失与盗窃数据,确保其精准性,也能够用来作为零售环境下防盗系统。(5)全面的商品追踪能力当要对产品实时进行追踪时,就必须要改善整个供应链中客户的服务机会。进而实现对产品进行制造和零售,充分对商品的供应情况了解下制定出战略决策。现在许多物流公司操作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比如运用互联网对包裹运行情况进行追踪,从而就能够获取到大量市场份额。这样就能够确保整个供应链能够分享到信息,不但提升了效率,还增强了客户忠诚度。

    2021/07/20

  • 欧盟启用数字疫苗护照 出行“绿卡”能否助推旅游复苏?
    7月1日起,欧盟将正式启用数字疫苗护照,迎来应对疫情之路上的又一大举措。旅客到机场后,只需打开手机,出示App版的数字疫苗护照,便可快速完成相关核验。数月来,欧盟一直忙于在成员国内推动这一“绿色通行证”,期望借此提升民众出国旅行的意愿和便利性,更是着眼于恢复因新冠疫情受挫的旅游业,助推经济复苏。正式启用!刷手机就可通“检疫”关7月1日起,欧盟将正式启用数字疫苗护照。欧盟统一规格的数字护照,又名“数字绿色证明”(Digital Green Certificate)。若旅客的新冠病毒筛检结果呈阴性、曾感染但恢复健康或已接种过疫苗即可使用该护照。边境的检疫人员在扫描App显示的条形码时,马上可知道持有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接种何种疫苗以及接种日期。目前,数字疫苗护照的适用范围涵盖欧盟27个成员国、冰岛、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夏天是欧洲传统的旅游旺季,在被疫情“封锁”近两年后,许多民众等不及想出国旅行,德国至今已发出数千万张接种证明,民众可直接用手机扫描转换成全欧通行的数字疫苗护照。欧盟表示,当前的欧盟数字疫苗护照有效期为12个月,从2021年7月1日正式启动之日算起。欧盟将该文件视为恢复该区域行动自由的临时措施。欧盟曾多次强调,一旦新冠肺炎大流行结束,将暂停发放这一健康护照。“绿卡”助推旅游复苏?但仍有这些风险不过,欧盟数字疫苗护照的推出,在带来一定益处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自疫情在欧洲各地暴发以来,旅游自由已经暂停一年有余。数字疫苗护照的实行,旨在恢复旅游自由、促进和缓解行动自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法律事务的委员迪迪埃•雷恩代尔表示,数字疫苗护照的推行,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公民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能确保人们在“完全健康安全”的状态下自由移动。同时,这一计划也将有力支持依赖自由流动的运输业等经济部门,有助复苏经济。但是,在新冠疫情仍未完全结束的当下,数字疫苗护照的使用仍然伴随着病毒传播的风险。目前,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接种过疫苗的人不会携带病毒并将其传播给他人。另外具有争议的一点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数字疫苗护照的概念也有问题。它侵犯了数据隐私,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的可能性。不过,欧盟此前曾表示,其和世卫组织正与技术专家合作开发该数字健康证书,以确保保护隐私,并处理与公民健康数据有关的任何网络安全问题。办登机三个小时?国际航空机构忧机场陷混乱预计数字疫苗护照全面启用后,将吸引欧盟更多民众出游,但同时,这也令旅游业和航空业产生担忧。日前,国际机场协会(ACI)、欧洲航空协会(A4E)、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欧洲支线航空公司协会(ERA)在给欧盟领导人的一封信中指出,欧洲各国的疫苗通行证方案错综复杂,情况非常令人担忧。他们在联名信中写道,“随着未来几周的航空客运量逐渐增加,欧洲机场出现大混乱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其中一名签署人、IATA欧洲副主席拉斐尔施瓦茨曼表示,新冠疫情暴发后,在机场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已从疫情前的1至1.5个小时增加到3小时。他说,如果各国不采取应变行动,而机场客运量恢复到疫情前水平,在机场排队等候的时间可能会暴增到不可接受的5至8小时。信中说,要避免机场在夏季高峰期出现大排长龙和延误的唯一方法,是在飞机乘客到达机场前,让他们通过远程方式提交疫苗电子护照和入境信息表格。信中强调,核查疫苗电子护照等相关信息的工作,必须且只能在旅客出发的国家进行,而不是在其目的地国家进行;同时,健康数据应该由各国政府负责管理,并提供检查二维码扫描系统的设备。

    2021/07/20

  • 制备芯片原材料,我国有了更大的“锅”
    随着技术人员操作机械臂,装载着一摞摞高纯钽靶材的巨型料架从设备缸体内缓缓升起……6月30日,位于浙江省余姚市,由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与四川航空工业川西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西机器)联合研制的超大规格热等静压设备投产。“这是目前国内有效热区容积最大的热等静压设备,可制备长度4米的超长规格高纯溅射靶材。” 江丰电子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博士介绍,该设备完全国产化,相关技术参数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为我国战略性新兴材料的自主可控提供关键的工艺装备。超大规格设备应需而生高纯溅射靶材是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材料,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平面显示器、太阳能电池、信息存储和光学应用等行业。近年来,国内开始出现少量专业从事高纯溅射靶材研发和生产的企业,突破靶材专业技术门槛,已在国内靶材市场占据一定份额。“一些知名品牌智能手机芯片的制造,用的就是江丰电子生产的高纯度溅射靶材。” 姚力军介绍,江丰电子陆续实现了铝、钛、钽、铜、钨等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的研发生产,成为诸多国内外知名厂商的高纯溅射靶材供应商。据介绍,超高纯材料的致密化是制备电子信息产业靶材的基础。热等静压设备可实现高纯粉末冶金溅射靶材有效致密化、靶材基板异种金属大面积扩散焊接,可对超高纯原材料的制备提供消除缺陷、达到完美致密工艺要求的设备保障。“不妨将靶材和热等静压设备比作食材和高压锅,现有技术条件下,烧制时间变化不大。为提高制备效率,我们需要更大的‘高压锅’,无论制备超长规格的高纯溅射靶材、还是小尺寸靶材,都能提高单位时间的产量。” 宁波江丰热等静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欢欢介绍,目前全球芯片处于短缺的状态,江丰电子作为芯片制造领域上游企业,力求保障供应链稳定。2018年,江丰电子与川西机器就超大规格热等静压设备进行签约,其有效热区工作高度4.5米、直径1.25米,最高加热温度可达1500℃,最大压力可达2000个大气压。技术攻坚创造极端条件作为国内静压设备研制领域的龙头企业,川西机器针对该设备在研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热区均匀性、气体压力曲线比例控制、加热部件运输等三大风险进行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路线和处置措施,确保该台超大规格设备研制顺利进行。“这台设备有效热区高度为目前国内同类设备热区最高。”川西机器总工程师吴小平告诉记者,4.5米的高度,使得垂直方向上有效热区均匀性±10摄氏度的温度极难保障。据介绍,技术团队通过采用加热炉分区控制、变径协调和螺旋绕丝等技术措施,解决了这项技术难题。“有效热区是在圆柱形的缸体内,外侧用保温棉缠绕、加装不锈钢隔热桶。其中底座实现单独控温,加热方式可参考电水壶底部的电炉丝。”吴小平介绍道,缸体内被划分为5个温区,为确保对内部温度的实时监测,每区配有两个同时运作的温度传感器。此外,由于高纯溅射靶材特殊的工艺需求,要求热等静压设备具有控制精度为±1兆帕的气体压力比例控制功能。川西机器技术团队专门研制了一台具有高精度比例控制功能的气体压缩机以满足其工艺要求。“能自主研发这一超大规格热等静压设备,自己以往‘做梦都不敢想’。”姚力军表示,它实现了对控制、压力、机械、温度等多方面技术的整合,补齐了我国在电子材料产业领域的设备短板,将为保障全球半导体产能提供技术支撑。

    2021/07/20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商 务 部司 法 部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第十条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第三章 审查标准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第十四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第四章 例外规定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第五章 第三方评估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第二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意见》和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

    2021/07/20

  • 对“自动售货”应主动监管
    景区、公园、火车站、地铁站……扫码支付、立等可取。近年来,很多城市的自动售货设备多了起来,商品种类也越来越多。有自动售卖日用品的设备,有自动售卖食品的设备,有自动售卖饮料的设备。这些自动售货设备,不仅降低了商家的人工成本,也给百姓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不过,现实中有些自动售货设备不时出现问题。比如,有的自动售货设备竟然经销烟酒,显然不便于约束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又如,个别自动售货设备管理不够及时,存在食品过期的情况。另外,一些销售自榨果汁的机器,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对自动售货设备及其管理责任方要进行严格约束。对此,一些城市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许可管理、备案信息采集和抄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流程内容及结果利用、风险会商的情形、监管要求等内容予以明确。比如,近日出台的《宁波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自助榨汁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加工用水标准、设备清洁消毒措施等内容。这有利于更好保障自动售货设备里的商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等。自动售货设备属于新的经营形式,目前有些地方对其管理还存在漏洞。期待有关部门对此加强管理力度,主动作为,及时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确保自动售货设备的商品安全可靠。

    2021/07/20

  • 工信部:到2023年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增20%左右
    中新社北京7月14日电 (记者 刘育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发布的《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该行动计划称,传统数据中心正加速与网络、云计算融合发展,加快向新型数据中心演进。计划提出,到2023年底,全国数据中心机架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平均利用率力争提升到60%以上,总算力超过200 EFLOPS,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10%。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规模占比超过70%。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建设国家枢纽节点。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国家枢纽节点适当加快新型数据中心集群建设进度,实现大规模算力部署,满足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需要。在产业链方面,行动计划要求绘制新型数据中心全产业链图谱,推动补齐关键环节。依托国内现有产业优势区域,打造新型数据中心产业链聚集区,形成规模合力。行动计划称支持中国数据中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走出去”,重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新型数据中心,加强与中国海陆缆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有效协同,逐步提升全球服务能力。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