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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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是由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物联网及相关IT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Manufactur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IM Chin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和协调全国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物联网及相关IT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快自动识别技术研发及产品制造,加强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自动识别产业的健康发展,共同推动自动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aimchin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自动识别技术和政策咨询,承担上级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制定、发布协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工作;

    (三)开展国际、国内有关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技术交流项目和专题活动;

    (四)接受委托承担有关项目的论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自动识别技术的科研成果、产品、应用系统进行评审鉴定;

    (五)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为会员和相关行业提供技术转让和各种技术的咨询服务;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自动识别技术展览会和研讨会、论坛,宣传和推动自动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

    (七)开展自动识别技术的职业、专业教育和培训;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期刊及年度报告等技术书籍与资料;

    (九)对先进技术、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的条件:

    1.从事与自动识别技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2.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五)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自动识别技术相关工作,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3.经1名以上副理事长推荐。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单位简介或个人简历等资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单位会员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五)单位会员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开展有关自动识别技术学术、咨询和宣传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和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或参与本会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所在单位诚实守信,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四)所在单位没有受到失信惩戒,社会形象良好;本人无重大违纪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不超过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30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