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手机
2024年04月20日

关于加快普及使用商品条码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22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商品条码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信息代码,已为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采用,成为商品进入各国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必备条件。随着北京市商业经济的发展,一批带有商业自动化售货管理(POS)系统的商场陆续建成投入使用,繁荣了首都市场,加快了首都商业现代化的步伐,商品条码的普及使用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本市已有近1300余家企业的1.5万余种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但商品条码的普及率仍远不能适应本市连锁商业、超级市场和仓储商业的发展需要,少数企业存在着违法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的现象,这些都制约了本市商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为了适应连锁商业、仓储式商业及超级市场的发展,提高本市商业管理现代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快普及使用商品条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上普遍采用商品条码是商业建立POS系统,提高商业自动化水平的前提条件。为大力推动商业现代化进程,使商业企业广泛建立采用商业POS系统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凡适合于采用而没有采用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企业要尽快向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所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北京分中心申请办理使用通用商品条码的手续。

    二、本市推广普及商品条码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①自今年7月1日起首先选择本市四家超级市场进行商业条码化管理的试点;②自1997年1月1日起,凡进入本市超级市场的商品应使用通用商品条码;③自1997年7月1日起进入本市连锁商店和仓储式商店的商品应使用通用商品条码;从1998年开始,本市将进一步扩大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范围。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尽快提高商品条码化率。

    三、通用商品条码是国际上通用的商品条码符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不得对已使用合格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再强行编制使用店内码,不得向生产企业额外收取费用;对于目前没有使用商品条码和条码印制不规范、不标准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码时,各商业单位有权向生产企业提出自制店内码的费用补偿,并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推荐采用的EAN系统店内码,以便于商品条码的规范管理和国际通用商品条码的推行。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用商品条码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企业方有权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使用商品条码,为了加强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条码的管理,防止伪劣条码进入市场,商品条码的承印者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认真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等有关证明,不得非法承印商品条码标识;各商业单位要建立对商品条码标识质量检验制度和查验生产厂家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度,避免因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条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市技术监督局应加快本市商品条码立法步伐,加强对商品条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普及使用商品条码、推动本市商业现代化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有关方面的配合,本市各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仓储商店、各大中型商场要把商业POS系统建设做为推动商业现代化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市商委要选择试点,全面规划,发展本市以POS系统为基础的商业现代化管理系统;为保证POS系统正常、高效的运作,加强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管理,市经委负责组织条码印刷企业轮训和推荐,经审核具备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作为商品条码印刷品的承印单位;市技术监督局要切实负责做好本市条码工作的协调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开展对商品条码印刷品、商品条码的识读、检测及相关设备质量的监督检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严厉打击假冒和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保证商品条码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普及使用商品条码工作对于推动首都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认真研究,加强宣传,做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使本市普及使用商品条码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一个较大的改观。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资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皇城国际B座611  邮编:100011
电话: 010-84295647/48   传真:010-8429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