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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条码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22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国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提高各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建设,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技监局外发(1988)131号《关于申请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品条码及其他各项领域条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条码工作管理体制第三条:国务院授权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下称“中心”)主管全国条码工作,负责研究、推广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物品标识系统;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经“中心”批准成立的“分中心”,或经“中心”认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条码工作机构(下称委托机构),由“中心”授权负责本地区的条码工作。经所在省“分中心”批准,可在计划单列市成立“分中心”的办事处。其职责由“分中心”确定。第四条:“中心”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正式会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条码工作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协调各领域的条码工作。(四)从事条码技术研究,跟踪世界先进技术。(五)组织制定条码和条码设备国家标准和技术文件。(六)审查、接纳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分配厂商代码。对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实施统一管理。(七)审查、分配中国商品短码(EAN-8码)。(八)推动国内商业自动化。(九)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活动,对口联系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十)审批和管理“分中心”。(十一)负责全国范围内条码宣传及技术培训工作。(十二)提供条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十三)出版条码刊物。第五条:“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根据“中心”制定的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地区条码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三)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和其他各领域的条码工作。(四)组织贯彻实施条码和条码设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五)参加条码技术研究和国家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六)负责本地区条码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七)组织企业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负责初审。对本地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实施统一管理。(八)推动本地区商业自动化工作。(九)对条码及条码设备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条码及条码设备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十)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条六条:建立“分中心”的条件:(一)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条码工作,掌握条码技术和有关知识,具有开拓能力的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三)已发展一定数量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四)建立了条码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七条:建立“分中心”的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出建立“分中心”的申请。(二)“中心”根据建立“分中心”的条件和“审查认可细则”进行资格审查。(三)“中心”对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八条:“分中心”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标准计量)局的领域,业务上接受“中心”的指导的管理。第九条:“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分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背国家条码工作方针政策的“分中心”,“中心”有权按其错误程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分中心”。第十条:委托机构的职责,参照第五条的规定,由“中心”同委托机构具体商定。第十一条:建立委托机构的条件及程序由“分中心”确定。

第三章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获得“中心”核发的厂商代码并持有“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的企业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简称“成员”。成员独自享用其厂商代码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保护。成员不得转让、转卖或与他人共享自己的厂商代码。第十三条: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三)有支付加入费和条码系统维护费的能力。第十四条: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企业从“分中心”或委托机构索取申请表及有关的说明材料,也可直接从“中心”索取。(二)申请企业将填好的申请表,报“分中心”或委托机构进行初审。未设“分中心”和委托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企业将申请表直接报“中心”。(三)初审合格后,“分中心”或委托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收费通知单。由“中心”直接办理的,“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收费通知单。企业将有关费用直接寄“中心”。(四)“中心”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由“中心”核发厂商代码、《厂商代码通知书》、“厂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通过“分中心”或委托机构转交企业,必要时可由“中心”直接寄发给企业,同时通知“分中心”或委托机构。(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批登报公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五条:“中心”核发的厂商代码为贰年一期。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要一次交清加入费和贰年的条码系统维护费。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于有效日期期满前三个月内交纳下一期条码系统维护费,“中心”重新核发《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第十六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若不按时交纳下一期条码系统维护费,将视为自动退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中心”将登报撤销该企业的厂商代码,如果继续使用被撤销的厂商代码,要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七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退出后,若重新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按接纳新会员对待。第十八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应及时报中心备案,并交回原《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由“中心”核发新的《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第十九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革其他注册事项,应报“中心”备案。第二十条:《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应向“中心”递交《补发“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申请书》,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    收费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应交纳加入费(一次性费用)和条码系统维护费(年度费);申请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会员资格,应交纳会员费(一次性费用、外汇)和条码系统维护费(年度费)。第二十二条:“中心”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批准的标准统一向企业收费,其他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强制性条码国家标准,伪造条码或盗用他人条码(指通过盗用他人厂商代码手段达到使用条码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私自转让、转卖或与他人共享厂商代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处以三至五倍条码系统维护费金额的罚款,直至除名,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除名后,贰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员资格。重新申请会员资格,按接纳新成员对待。第二十五条:从事条码工作的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用条码标识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使用由“中心”颁发给商标所有者的企业代码。第二十七条:企业申请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会员(UCC会员)资格,参照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厂商代码由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核发。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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