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 福建省推出物联网新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化福建省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近日,该省信息化局推出多项新举措,推动全省在物联网、三网融合、两化深度融合等方面的建设。具体举措包括:         实施物联网新三年行动方案。今年,将重点推进福州物联网信息识别产业基地、厦门海峡两岸云计算产业示范区、泉州物联网通信传输产业基地等3个区域产业集聚式发展;完善鼓楼物联网示范区、武夷山物联网示范区和平潭物联网示范区三个示范点建设;推进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安全监控、生产流通、生态监控等重点领域行业应用。同时,争取出台《福建省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以及针对经认定的物联网企业的扶持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在厦门软件园三期建设海峡两岸云计算示范区,在福州软件园设立“两岸物联网应用示范服务中心”,汇聚一批先进物联网应用服务商,着力开发面向应用的解决方案,与传统产业对接。         务实促进三网融合。今年,将加大三网融合应用示范,总结推广厦门、福州三网融合试点有益经验、做法,加快推进本省其他地区的三网融合工作,同时,梳理我省三网融合产业链,挖掘优势企业以及终端产品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全力推动两化即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今年重点推进建设闽东电机、泉州纺织服装“两化融合”示范区,组织省内软件园区、企业、项目与传统产业信息化对接,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提升工业企业的智能化水平。开展企业智慧提升工程,到2013年底,全省拟建成8万家“智慧企业”、2万家“云服务应用企业”,支持省企联“企业家园”平台建设,服务5万家以上企业。  

    2013/01/15

  • 福建永辉超市条形码一扫 便知食品从哪来去哪里
            11日中午,永辉超市福建大区食品安全管理部证件审核窗口前,人头攒动,前来办理证件审核的食品代理商、批发商排起了长队。“永辉实行总部统一采购再向门店配送的模式,不管是新进场食品,还是在售食品信息变更,都要预先在这进行证件审核,审核通过才可入场销售。审核过的信息将记入电子台账,并向省食品流通监管系统数据库报备,实现联网。”证件审核组负责人樊卫敏说。         这是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一个缩影。据悉,自2011年起,可追溯体系建设连续3年被纳入省委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截至目前,全省已建设省、市级可追溯体系示范企业近1000家,累计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21.2万条,采集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数据2.16亿条,食品索证索票资料信息数据129.61万条,初步实现了“流向可追、来源可溯、质量可靠”。         为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2007年,我省工商部门就在全国率先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工商机关对食品从厂家出厂后、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在流通环节全过程销售链条的监管。此后,在全省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全覆盖、全运行”的基础上,省工商局又设计开发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报备和查询三个子系统,批发企业和大中型商超备案的食品索证索票信息、进销货信息,都须上传至系统数据库,随时备查。         此外,省工商局还为各基层工商所配备了1100多台食品流通快速检查仪,加强食品市场巡查,确保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有效落实。“每月至少巡查10家以上零售企业,涉及每家企业的产品不少于10种。”福州洋中工商所所长林锦说,“条形码一扫,便知食品从哪来、去哪里。若有发生事故,工商部门的倒查效率便提高了。”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人陈万国告诉记者,建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还要念好“推动、掌控、监督”的“六字经”。         以商超推动批发。将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的业主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由市场业主统一查验记录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实现电子存档,并定期向省食品流通监管系统数据库报备,工商部门则以业主提供的上一级食品供应商名单为监管重点,逐一走访巡查,扩大食品追溯管理的覆盖面。         以批发掌控零售。抓住食品批发经营者这一承生产环节、启销售环节的中枢,监督其完整采集、保存、备案食品的索证索票资料、进销货台账信息,并出具合规的供货凭证,准确掌握食品的来源去向,实现对一个区域流通环节食品的可追溯管理。         以消费者监督经营者。通过目前在超市试点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等形式,引导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由消费者自己选择哪些食品可以放心购买,促使食品经营者更加守法经营,最终让公众受益。         根据省工商局的统计,2011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运用“食品流通监管系统”巡查食品经营企业8.87万户、29.98万次,巡查食品322.37万批次,退市不合格食品共1.2万公斤。

    2013/01/15

  • 江苏省普通公路成功开通苏通卡ETC系统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1月1日0时成功在江苏省普通公路上开通了ETC系统。          据介绍,江苏普通公路首批开通ETC收费的站点目前有三个,分别是宁扬一级公路十五里墩收费站、绕城公路双龙街收费站、宁合高速星甸收费站。ETC系统开通后,车辆过收费站时可运用苏通卡电子不停车收费及非现金收费。          据统计,1日-3日期间,三站累计ETC车流量13931辆,约占总计车流量的10%。本月开始,三个收费站将陆续开始实施通行费月票纳入苏通卡管理。

    2013/01/15

  • 汽车三包新规发布: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01/15

  • 南通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 将建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系统
            记者从8日召开的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去年,我市全人群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6.5%。今年上半年,我市将建成涵盖基本医疗、慢病管理、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使用监管、居民健康档案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系统。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基层机构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启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CIS)在三级医院和60%以上的二级医院得到有效应用,11家二级以上医院加入了江苏卫生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同时,新农合医疗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公共卫生领域信息项目稳步实施。         今年,我市将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主线,加快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并通过卫生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与共享。实现医院与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患者信息调阅、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协同。实现政府办基层机构规范化信息系统全覆盖。  

    2013/01/15

  • 农业部启动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 并拨发启动资金
            日前,农业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基于信息技术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正式启动,并配套拨发了近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启动资金。         该项目由中国农科院信息所主持研发,是针对我国基层农技推广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利用3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信息传输和处理上的移动、实时、定位和视频交互等优势,开发的具有农技咨询、市场行情、农技培训、动态调度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项目将为广大基层农技服务人员配备笔记本电脑、Pad、智能手机等无线终端,在后台农业专家的支持下,随时在田间地头为农民答疑解难,同时,该项目也使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等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技员的工作动态,以便及时安排任务调度。         无线宽带和智能终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三农”服务水平,同时也为信息产业与农业的结合发展开辟了广阔天地。据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技人员约70万人,遍布农村基层,并且规定每个农技员至少带动10个专业户,如果全部配备智能终端,单此一项就将带动约百亿的终端产值,另外还有每年几十亿元的数据通信费,而且这还仅仅是即将实施的诸多项目之一。如此诱人的市场,无疑对通信设备厂家和运营企业都具有极高的吸引力。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多。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现代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大多基础服务平台是采用声讯呼叫中心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户的需求,但随着种植、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以语音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已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大量需要实地、实时解决的问题摆在农技服务人员面前。因此,农业部门便着手筹建新一代、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视化服务平台,以实现农业专家与农户的面对面交流。         “基于信息技术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于2010年立项,两年来,在农业部、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目前已经在北京、江苏、新疆、安徽、河南等省区市建立了几十个示范基地,通过实践应用,该技术有效提升了当地的农业生产效率,为广大农户所认可。项目还应邀参加了“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成就展和北京信息化与现代农业博览会,其间得到了国家领导的高度赞扬,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听取汇报后,指出“农技推广非常重要,需要利用最新信息技术实现创新,你们的工作很好”。回良玉副总理高兴地说:“你们为农民做了件大好事!”因此,项目的正式启动,可谓正当其时。         展望“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该项目组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王文生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四化”同步发展,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性决策,为落实十八大精神,项目组将围绕我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移动互联、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装备,搭建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管理及农情采集手段,打造一支常年活跃在田间地头“无所不在、一专多能、自我学习”的智能农技推广队伍,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简明直观、双向互动的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能力。  

    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