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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三包新规发布: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01/15

  • 南通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 将建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系统
            记者从8日召开的全市卫生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去年,我市全人群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6.5%。今年上半年,我市将建成涵盖基本医疗、慢病管理、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使用监管、居民健康档案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系统。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基层机构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启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CIS)在三级医院和60%以上的二级医院得到有效应用,11家二级以上医院加入了江苏卫生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同时,新农合医疗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公共卫生领域信息项目稳步实施。         今年,我市将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主线,加快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并通过卫生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与共享。实现医院与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患者信息调阅、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协同。实现政府办基层机构规范化信息系统全覆盖。  

    2013/01/15

  • 农业部启动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 并拨发启动资金
            日前,农业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基于信息技术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正式启动,并配套拨发了近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启动资金。         该项目由中国农科院信息所主持研发,是针对我国基层农技推广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利用3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信息传输和处理上的移动、实时、定位和视频交互等优势,开发的具有农技咨询、市场行情、农技培训、动态调度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项目将为广大基层农技服务人员配备笔记本电脑、Pad、智能手机等无线终端,在后台农业专家的支持下,随时在田间地头为农民答疑解难,同时,该项目也使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等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技员的工作动态,以便及时安排任务调度。         无线宽带和智能终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三农”服务水平,同时也为信息产业与农业的结合发展开辟了广阔天地。据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技人员约70万人,遍布农村基层,并且规定每个农技员至少带动10个专业户,如果全部配备智能终端,单此一项就将带动约百亿的终端产值,另外还有每年几十亿元的数据通信费,而且这还仅仅是即将实施的诸多项目之一。如此诱人的市场,无疑对通信设备厂家和运营企业都具有极高的吸引力。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多。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现代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大多基础服务平台是采用声讯呼叫中心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户的需求,但随着种植、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以语音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已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大量需要实地、实时解决的问题摆在农技服务人员面前。因此,农业部门便着手筹建新一代、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视化服务平台,以实现农业专家与农户的面对面交流。         “基于信息技术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于2010年立项,两年来,在农业部、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目前已经在北京、江苏、新疆、安徽、河南等省区市建立了几十个示范基地,通过实践应用,该技术有效提升了当地的农业生产效率,为广大农户所认可。项目还应邀参加了“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成就展和北京信息化与现代农业博览会,其间得到了国家领导的高度赞扬,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听取汇报后,指出“农技推广非常重要,需要利用最新信息技术实现创新,你们的工作很好”。回良玉副总理高兴地说:“你们为农民做了件大好事!”因此,项目的正式启动,可谓正当其时。         展望“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该项目组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王文生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四化”同步发展,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性决策,为落实十八大精神,项目组将围绕我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移动互联、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装备,搭建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管理及农情采集手段,打造一支常年活跃在田间地头“无所不在、一专多能、自我学习”的智能农技推广队伍,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简明直观、双向互动的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能力。  

    2013/01/15

  • 2013亚洲国际冷链设备及技术展览会
    展会时间:2013年10月28日- 31日 展会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SNIEC)                     上海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 简介:     「CCA亚洲国际冷链展」紧随国家冷链产业政策创立,集合冷链行业最权威资源、立足经贸发达的大上海,历经4年发展,已成为享誉国内外冷链行业发展的风向标。4年来共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1000多家企业参与,同期举办各专业论坛和主题活动30多场。CCA获得国内外行业同仁的一致好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12月26日最新提出了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高度关注物流、流通行业的发展,其中,为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运营提出了切实的支持优惠政策。        近年来冷链行业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从2009年国务院《物流调整和振兴规划》,到2010年国家发改委《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再到2012年工信部《肉类工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与农业部《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都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及肉类粮食加工冷链。 各省市扶持冷链行业发展的政策也相继出台,为冷链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广阔的市场;预计将在未来5年内带来2000亿的商机。       “冷赢天下,链接未来”2013年第5届冷链展将继续秉承“专业、专注、权威、高端”的诉求,定于2013年10月28日-31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展会由中国仓储协会冷藏库分会/上海冷藏库协会与汉诺威米兰展览(上海)有限公司联合举办。冷链展与汉诺威知名的亚洲物流技术与运输系统展同期,二展互补又保持相对独立性,预计将有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家企业参展,7万名观众到会 。        2013亚洲冷链展将向行业及国外同行展示最新发展水平,是全球冷链相关企业展示风采的大舞台,是亚洲冷链行业交流的盛会;组织单位将以更好的软硬件设施和创新服务为您带来更大收获! 历届知名展商:中外运普菲斯亿达、DENSO、领鲜、海尔、开利、冰熊、三洋、凯雪、澳快冷、BASF、拜耳、英格索兰、欧文斯康宁、INOAC、NEC、MAXIM、施普雷特、中集集团、中航集团、荣庆、福田、博阳、顾远机电、康捷保、雅仕保鲜、森罗、锦立、善如水、汉康制冷、万保琨、ULVAC、福帝、青葩、月宫冷链、港圣、海联舰船、瑞爱舰船、六维、音飞、日立、富士通、NEC、大福、BPS、台塑、KNAPP、国宝、东芝、博科、丰田、中海运、冷松、超酷、庆安集团、量子、欧阳、瑞特、浩爽、科亚、特耐德、克瑞斯、德森等 2012年现场盛况: 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百余家展商近万平方米展示面积,迎来了80个国家和地区,68,510名专业观众关注食品、饮料、医药、零售行业等多场技术论坛,现场分享技术信息充分推动行业采购—30个国内外采购团现场考察2013年,亚洲冷链展将整合国内外冷链行业资源以更好的软硬件设施和创新服务为您带来更大收获! 展位申请截止日期:2013年3月15日展品范围:商超冷藏保鲜设备、食品药品冷链物流设备、农产品保鲜加工技术 、冷链信息系统、冷库组件及制冷技术、温控技术与冷链材料、用品、食品供应链安全与检测技术、医药生化低温冷藏设备、冷链物流服务     买家行业:商业零售(大型超市、便利店等)、餐饮酒店、食品饮料、医药生化、农产品加工、真空保鲜、物流仓储、城市配送、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农产品中心等  合作媒体:中国冷链物流网、中国冷链产业网、中国冷库资源网、中国制冷杂志、产业在线、冷链物流杂志、全球制冷网、食品资源杂志、食品安全导刊、中国食品物流杂志、我要仪器网、中国真空网、中国招标网、中国冷冻食品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杂志等    2013亚洲国际冷链设备及技术展览会将与以下著名品牌工业展同时、同地举办:Ÿ  2013亚洲国际物流与运输系统展览会Ÿ  2013亚洲国际动力传动与控制技术展览会 工业领域三个相关主题的展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效应,为您创造更多商机。作为2013亚洲国际冷链设备及技术展览会的参展商,您将有机会接触到2000多位参展商。  如需获取相关信息,欢迎垂询:汪  萍 小姐 / 王思萌 小姐Tel:  021-5045 6700 x 227,331Fax: 021-5045 9355E-Mail: coldchain-asia@hmf-china.com Website:www.coldchain-asia.com  

    2013/01/15

  • 工信部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试点目标与业务定义         《方案》是工信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起草的。         《方案》明确试点目标是,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方案》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和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申请企业应满足6点要求         《方案》规定,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6点要求。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试点时间初定两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明确12条试点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了试点中的12条保障措施。一是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两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二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三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四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五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六是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七是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八是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九是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十是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十一是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十二是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2013/01/14

  • 杭州政府用“云计算”监测预警经济形势
            2012年一季度,杭州经济面临着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加大的困境,该市有关部门通过一张分布在全市企业的“网”,监测发现情况后,及时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关于“稳增长”的23条具体政策措施。经过“知根知底”、“拳拳着肉”的政策出手“转危为机”,杭州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从一季度的7.2%、半年度的7.5%回升至前三季度的8.1%,呈现“稳健回升”势头,增幅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规模居全省第一。         在杭州,政府通过建立在“云计算”信息化基础上的“经济监测预测一体化平台”,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监测预警和分析的准确、及时和科学性,致力于使之成为“千里眼”“顺风耳”,为杜绝“拍脑袋决策”,科学调控、服务实体经济发挥智囊作用。         据了解,由杭州发改委建立的这一监测预测平台由监测模块、预测支撑模块、企业服务模块和决策咨询模块四大部分构成。建立中小企业、房地产、重点服务业、重点工业等八大监测系统。覆盖杭州地区13个区县(市)及包括湖州嘉兴绍兴的杭州都市圈,与长三角15个城市和全国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等建立监测合作关系和数据交流共享。房地产监测范围扩大至北京、广州、上海等十大城市。目前平台已有2300多家监测样本企业以及阿里巴巴、慧聪网、中智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的特色数据。建立了政策储备库、咨询专家库等。既为全市宏观经济提供技术支撑,也为监测企业服务,甚至还为纪委开展了政务环境专项监测,按季编发《政务环境专报》。         在2012年的重点项目监测中,这张“网”捕捉到投资速度推进慢的警示。市政府根据监测数据提出了《关于2012年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后成效明显,预计全年可完成投资331亿元左右,为年度目标的114.9%。根据监测预警的“银根问题”,各部门联动协作,做好重点项目商请银行贷款工作,引导在杭银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至三季度末,在杭各主要银行共为杭州市重点项目落实新增贷款180亿元,比上年同期将近翻了一番。

    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