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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月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3-03-15

    来源:内蒙古日报

            自治区政府正式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为促进商品物流信息化建设,规范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物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10)》,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和外省的作法,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四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同时,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印刷企业印刷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扫描结果,只有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才不会导致因盲目印刷而出现大量废品,从而避免给印刷企业和生产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加强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印刷企业的相关行为做了约束性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指出: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质量信用建设。因此,《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系统。这也是内蒙古地区推动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重要举措。

            我区有了牲畜、畜肉

            地方标准

            近日,自治区质监局批准发布了内蒙古标准化院起草制定的《商品条码 畜肉追溯编码与条码表示》(标准代号为DB15/T 532-2012),《牲畜射频识别产品电子代码结构》(标准代号为DB15/T 533-2012)两个自治区地方标准,该标准自201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是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政府管理,依法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支撑;是营造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牲畜射频识别产品电子代码结构》、《商品条码 畜肉追溯编码与条码表示》两项地方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为牲畜个体提供了统一规范的EPC编码规则,同时对畜肉制定统一规范的追溯码唯一编码,并将各类信息进行归集、查询、分析、评估、跟踪、预警,实现畜肉从生产基地经加工企业、物流配送到零售终端的全程跟踪溯源,从而及时对问题产品进行预警,锁定问题产品的流通范围,实现产品召回。

            该标准的制定对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加快推动物联网在我区各行业领域大规模应用、推进食品产业振兴和发展、规范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开辟了探索创新之路。(陆 静)

            农资打假“利剑”行动

            初见成效

            从3月5日开始,巴彦淖尔市质监局启动了农资执法打假“利剑”行动,这一活动一直要持续到11月5日。

            “利剑”行动期间,全市质监部门将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行动,重点打击化肥产品有效养分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和无证生产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重点跟踪和查处尿素产品不按照国家法规要求滥用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农资质量违法案件,端掉一批制售假劣农资窝点;同时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和化肥“两公开”企业销售网点,接受农民咨询和举报,建立农资案件举报、受理、处置、反馈的快速通道。

            截至目前,该局系统已完成化肥产品抽样60余批次,初核违法线索40余条,对涉嫌违法的5家化肥生产、销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