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类商品拟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2-12-14
来源:法制日报
今天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获悉,法制办近日将《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向公众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包括食品、儿童玩具、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据福建省法制办介绍,福建省商品条码未能全面普及,目前全省28万家企业中,只有不足7000家注册了商品条码。针对目前福建省商品条码普及率不高、使用面不广、应用技术滞后等的状况,草案拟规定,生产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线、电缆这七类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为规范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使用,保护商品条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违反变造、冒用商品条码规定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针对某些商场、超市以及批发市场以规范管理为名,不使用企业注册的合格商品条码,而自行编制店内码收取条码信息费等不正当费用的问题,草案拟规定,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